分公司、子公司或代表處:在台灣選擇法律形態
台灣為外資公司提供三種法律結構,選擇取決於誰與買方簽約以及責任承擔方式。
從進口商關係到直接進駐
許多義大利對台出口商先建立進口商關係。本地經銷商或代理商尋找客戶、掌握貨物並處理款項,貴公司由義大利出貨。若公司規模小、無暇深入了解台灣商業環境,這種安排可長期維持。
進口商或會成為限制。也許他們對推廣貴產品不夠積極,或要求的利潤貴公司無法承受,或貴公司已找到想直接向貴公司採購的客戶。這時貴公司面臨選擇:將進口商關係升級為更正式的形態,或在台灣開設自己的據點。
問題不在是否設立據點,而在形態選擇。決定因素有三。貴公司需要以自己名義與台灣客戶簽約嗎?貴公司需要收款並開立台灣統一發票嗎?貴公司能否負擔並願意派人在台灣駐紮部分或全職?
若答案大多是否定,進口商可演變為由貴公司代表處支持的正式代理關係。若貴公司需直接簽約及計費,可在分公司與子公司間選擇。若要向台灣客戶銷售、以貴公司名義簽約,代表處已不適用。
代表處:為進口商或代理商提供支持
代表處依台灣《公司法》登記為外資公司在台灣的據點。其職能為聯繫、檢驗、市場研究、採購支持及代表母公司。代表人可奉指示簽署文件、接收函件、處理客戶或供應商的技術問題。
但代表處不能營運業務。不能購買商品轉售、不能以自身名義簽署銷售合約、不能開立台灣買家帳務必需的統一發票。最後一點往往是決定性的,因台灣買家若無台灣登記商人開立的發票很難進行採購帳務。
實務上,代表處適合以下情況:台灣業務支持進口商、在出貨前檢驗商品,或收集市場情報以決定是否進一步投資。代表處可為獲准職能僱用人員,故即使需要多人在台訪問或駐紮也具實際可行性。
分公司:貴義大利公司在台灣的登記營運實體
台灣分公司並非獨立法人。它是貴義大利公司在台灣登記營運,設置本地經理、訴訟代理人及銀行帳戶。此簡化結構有其後果。
其一:責任不分離。分公司發生的債務即貴義大利公司的債務。台灣交易對方與貴公司(非台灣登記法人)簽約。某些買方、尤其政府機構及大型企業,將與外資公司的合約視為比與本地供應商往來在行政上更為複雜,這可能影響其採購程序。
其二:分公司需由義大利匯入營運資本,並經台灣會計師認證。分公司保持獨立台灣帳目,就台灣來源所得申報台灣稅務。若僱用本地員工,則為台灣勞動法及社會保險的僱主。
對於由義大利主事人控制、偏好於國內保留責任、預期穩定匯回利潤的義大利中小企業,分公司可相對簡明。利潤無需通過獨立本地法人分配給外資股東的複雜程序,可直接匯回。
子公司:貴公司持股的台灣公司
子公司是在台灣成立且由貴公司持股的公司。多數外資持股台灣公司採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此形式為本地顧問熟悉,隨業務成長或納入本地投資者時可持續運作。
責任限於台灣。該法人擁有自己的名稱、董事、法律地位及信用檔案。在台灣客戶、房東、銀行或政府機構眼中,它就像本地公司而非義大利母公司的台灣分處。對意在本地銷售、僱用本地員工並建立台灣客戶基礎的業務,這往往是決定性因素。
權衡在稅務上。子公司是獨立納稅人。分配利潤給股東時,該分配是對非居民的給付,須徵扣稅。相比之下,分公司將利潤匯回母公司本部,因無對他人的獨立分配,稅務待遇不同。預期穩定匯回利潤的集團通常單就此軸線發現分公司更便宜。
責任與利潤流向:真實的權衡
分公司與子公司皆對台灣來源利潤繳台灣所得稅。差異出現在利潤返回時。
子公司中,利潤分配給股東,意即利潤以非居民給付方式離開台灣。該分配依台灣規定於源頭徵稅,稅率得依雙邊租稅協定而降低(如貴公司符合條件並申請)。此需與台灣稅務機關往來程序,且降低非自動。
分公司中,利潤匯回母公司本部,因分公司與本部同為一法人故無分配亦無扣稅。匯回成本相應較低,故預期穩定匯回利潤的集團通常偏好分公司。
預期在台灣再投資、納入本地夥伴、或最終出售台灣業務的集團,不論分配成本,通常偏好子公司,因法律分離更乾淨。勿以一般原則決定此事。決定因素為貴集團的利潤預期、租稅協定權利及五年內對台灣業務的意向。在建檔前向台灣稅務顧問諮詢一小時是符合成本效益的步驟。
投資核准與註冊前程序
對台灣公司的外資投資受台灣外國人投資制度管制。需取得經濟部投資審議司的核准。該核准在貴公司匯入資本及公司登記前取得,非之後,此塑造進程的方式比書面作業量更深遠。
可行程序為:用中英文保留公司名稱、申請投資核准、核准後將資本匯入籌備帳戶、由台灣會計師認證該資本、完成公司登記、註冊營業稅並申請統一發票編號。各步驟依前一步驟而定,各步驟因情況而快慢不同。
兩項細節常令義大利公司驚訝。其一:公司名稱將對標台灣現有中文名稱檢查,故選定英文商業名稱並不解決問題。其二:登記時設定的營業範圍在台灣是真實營運限制而非制式條款。值得擬定足夠寬廣的範圍以涵蓋未來方向,而非限於今日現況。
三種情景下的選擇
若台灣業務為進口商品回銷義大利、出貨前品質檢驗或投資前市場觀察,代表處或已足夠。進口商可代表貴公司運作,演變為正式代理而不需貴公司登記分公司或子公司。當進口商關係終止或決定直接銷往台灣時,應重新檢視此選擇。
若貴公司意在銷往台灣、預期穩定匯回利潤、欲採最簡結構及願意在義大利保留責任,分公司通常具吸引力。分公司比子公司更便宜地匯回利潤,且不需獨立投資核准程序,但仍需資本化並由會計師認證。
若貴公司計畫僱用本地團隊、銷往偏好本地交易對方的大型或政府買家、預見納入本地夥伴或投資者、或認為可能後來出售台灣業務,子公司通常更乾淨。須接受分配成本為獨立資產代價,與義大利營運隔離。
常見問題
代表處之後能擴展為子公司嗎?
並無直接轉換。貴公司須登記新子公司並結束代表處,此意謂登記變更、合約可能需重新議定、僱用安排亦異動。此為何宜於開始時誠實評估是否意在直接銷往台灣,而非寄望於可行但非無縫的升級途徑。
若貴公司派遣義大利董事管理分公司呢?
若貴公司透過授權書及指定訴訟代理人(兩者可由同一本地人士兼任)處理,分公司不需台灣居民經理。惟贊助外籍經理申請工作簽證取決於資本化水準與分公司定義活動,故在確定派遣前須檢視該等門檻。
貴公司需要台灣人持股或擔任董事嗎?
否。外資公司可為完全外資控制,分公司可透過委任台灣代表及訴訟代理人完全管理。貴公司所需者為願為監管目的命名的負責人,而非外資法律要求本地股權。
核准與登記程序需時多久?
應按月而非週計畫。名稱保留若競爭激烈可需數週。投資核准可因行業別與當局是否尋求澄清而異。資本匯入、銀行帳戶開立及認證需時甚久,銀行延遲常為最慢環節。規畫進程時應將投資核准視為可變步驟。
利潤能否在台灣再投資而非匯回家國?
可以。分公司可在台灣保留盈餘,子公司亦可保留盈餘以資助擴張或營運資金。保留對子公司避免分配稅,若貴公司計畫成長台灣業務而非穩定收取利潤,此為選項。
查證來源
- 經濟部投資審議司
-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 財政部國稅局
- Invest Taiwan(政府投資入口網站)
本系列文章為一般性資訊,不構成法律、稅務或投資建議。相關規定與數字時有變動,行動前請向上述主管機關查證最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