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稅及救濟:台灣對支付至義大利的稅務
來自台灣的義大利公司收取權利金、授權費或服務所得面臨源頭扣稅。每筆付款的特徵化影響稅務待遇及商業交易。常設機構規則可產生預料外風險。
台灣來源所得:付款被認為產生處
台灣以來源基礎課稅所得當由非居民收受。台灣來源所得為自經濟活動、業務營運或台灣財產或權利使用產生的所得,無論工作物理上在何處進行或合約在何處簽署。
權利金若權利在台灣被利用為台灣來源。商標、專利或設計授權費當授權人在台灣商業活動中使用該權利為台灣來源。台灣製造商支付至義大利授權人的設計授權費為台灣來源,即使設計在義大利創建及協議議定。
類似地,技術服務費及知識所得當涉及台灣業務活動為台灣來源。來自義大利技術服務提供人就台灣製造設施建議、在台灣進行培訓計劃或書寫支持台灣生產運行規格的發票全為台灣來源。提供人國籍或位置不改變來源。
此為跨國授權或服務協議可在台灣創建稅單理由,即使義大利授權人或服務提供人在其無辦公室、員工或物理存在。
權利金及授權費:特徵化及扣稅率
台灣稅務機關區分權利金(智慧財產或權利使用的付款)及技術服務費(訣竅、專業或服務的付款)。區分非以合約語言單獨明顯,因授權合約常包含雙要素。標題為授權合約的合約可按所付款項的實質部分視為權利金、部分視為服務費。
權利金為智慧財產使用權的付款:商標、專利、設計、著作權、訣竅或商業秘密。付款通常按銷售百分比或單位固定額結構,關係為被動;授權人接收權利回報,非提供服務。台灣經銷商支付至義大利所有人的商標權利金為權利金付款。
技術服務費為專業、支持或服務提供的付款。通常按時間或專案基礎。培訓、諮詢、軟體開發、技術支持、品質檢驗及測試為技術服務。義大利公司派遣工程師至台灣排除生產問題及準備按日計費報告的合約為服務費安排。
邊界可模糊當授權包括培訓、更新、技術支持或持續諮詢。台灣稅務機關可於權利金要素(權利使用)及服務要素(支持)間分配合約。分配影響扣稅率因稅率可異。合約不分配時,機關為稅務目的做分配。
源頭扣稅:台灣納稅人義務
當台灣納稅人向非居民受取人做台灣來源付款(如權利金或授權費),台灣法律需納稅人源頭扣稅。納稅人負責計算扣稅、匯至稅務機關及發憑證至受取人。義大利授權人收取付款為扣稅後金額。
扣稅義務落在台灣納稅人,不論授權合約說什麼。若協議沈默於稅務,台灣納稅人仍必扣稅。為獨立商業合約的法定義務。納稅人無法以授權人尚未聲請救濟為由延遲扣稅。
常見商業條款述明授權費淨稅,意謂台灣授權人承擔扣稅成本及匯全合約金額至授權人。改變交易經濟學:台灣實體付更多、義大利授權人收取全協定額,但扣稅實際上為台灣當事人成本。反之,若協議述明費用不含扣稅,台灣當事人支付合約額加扣稅。授權人祇接收扣稅後淨額。
台灣納稅人需為非居民受取人提供示證毛額、扣稅率、扣稅額及日期的扣稅憑證。此憑證為非居民聲請救濟或稅務安排下若有資格退稅必要。
常設機構:台灣何時課稅貴業務利潤
常設機構為決定義大利公司業務獲利在台灣是否應稅的概念。若義大利公司在台灣有常設機構,對歸屬台灣活動的獲利負台灣營利事業所得稅責。無常設機構時,台灣一般不課稅獲利,祇台灣來源付款(如權利金)。
常設機構存在當外資公司在台灣有其透過其進行業務的固定營業所。固定營業所包括辦公室、工廠、工廠、分處或任何業務活動佔用的房地。義大利公司在台灣開設銷售辦公室或工程中心有常設機構。
常設機構可自人員產生。若義大利公司派遣個人至台灣為義大利公司進行業務具某程度連續性及決策權,常設機構可無專用房地而產生。義大利技術公司重複派遣技術人員至台灣安裝、委託及培訓授權系統可透過該存在創建常設機構,即使公司租會議室而非保持辦公室。
此重要因一旦常設機構成立,台灣課稅全部歸屬該機構的獲利,非祇授權或費用。義大利公司成為在台灣建檔稅務申報、繳企業所得稅及若僱用人員管理台灣薪資扣稅的責任。常設機構可無意中透過營運或服務活動產生。
雙重課稅安排下救濟:聲請利益
台灣義大利間稅務安排為兩國間分配課稅權的雙邊協議。指定哪國有權課稅所得不同類別、設定某些付款(如權利金)最高扣稅率、提供解決雙重課稅紛爭程序、建立救濟方式如外國稅信用或豁免。
安排不自動救濟雙重課稅或降低扣稅率。非居民受取人必聲請利益。聲請通常需為台灣納稅人或稅務機關提供由義大利稅務機關發憑確認受取人為義大利稅務居民的居住憑證。憑證通常必為時新,於聲請前指定期間內發行。
救濟機制在安排間異。某些安排提供至定義閾值的所得在台灣完全不課稅。他人提供如權利金等付款降低扣稅率。某些允許在住國對台灣支付稅務的外國稅信用。某些提供若其中一課稅超過應課稅則兩國間相應調整匹配程序。特定救濟可用取決於台灣義大利間安排文本。
關鍵實務點為救濟在扣稅後聲請。台灣納稅人若受取人未在付款時提供救濟憑證則按法定率扣稅。受取人隨後於後續申報或聲請尋求退稅或降低扣稅。意謂義大利授權人未接收全付款直到稅務程序完成。
確認貴地位:台灣外交背景及當前安排
台灣與其他國家稅務安排網絡由其外交地位塑成。台灣與比許多其他國家較少交易夥伴保持全面稅務安排。義大利公司不應假設熟悉來自其他亞洲或歐洲夥伴稅務安排適用台灣,不應不確認仰賴台灣稅務一般知識。
涉及權利金、授權費或支付至義大利服務業務的義大利公司應在進入合約前向台灣稅務機關或台灣稅務顧問確認台灣義大利間全面稅務安排當前是否生效、提供何種救濟及需何文件聲請救濟。同時應向義大利顧問取得關於自台灣收取所得義大利稅務後果及若台灣扣稅在義大利聲請救濟程序建議。
此指南包含台灣稅務系統如何對待跨國付款的一般資訊。不涉及義大利稅務後果,非應用於貴特定情況專業建議替代。公司實際稅務地位取決於祇有該公司知道的事實:付款性質、商業關係、人員位置及權限、任何稅務安排的存在及內容。在實施涉及權利金或服務費跨國安排前,諮詢台灣及義大利合格顧問。
常見問題
台灣稅務目的權利金及技術服務費的差異是什麼?
權利金為如專利、商標、設計或訣竅等智慧財產使用權的付款。技術服務費為如培訓、諮詢或排除故障等專業或支持的付款。區分重要因扣稅率可異且若涉及人員服務可創建常設機構。授權合約包含雙要素時,稅務機關將於他們間分配付款。
淨稅條款對商業交易做什麼?
淨稅條款意謂台灣納稅人承擔扣稅成本。納稅人匯全授權金至義大利授權人並另付扣稅至台灣稅務機關。若合約沈默或述明費用不含稅,授權人祇接收扣稅後淨額,納稅人成本更低。條款轉移稅負但不消除扣稅;仍法律需。
貴公司可派遣技術人員至台灣而不創建稅務風險嗎?
常設機構可若派遣至台灣個人具連續性及權限為公司進行業務,即使無辦公室,而產生。重複派遣技術人員安裝、委託或培訓授權產品可創建常設機構。一旦成立,台灣將課稅貴獲利歸屬台灣活動。訪問期間、頻率及性質重要。應在開始定期人員指派前諮詢台灣稅務顧問。
如何在台灣義大利間稅務安排下聲請扣稅救濟?
救濟通常由為台灣納稅人或台灣稅務機關提供由義大利稅務機關發的稅務居住憑證聲請。憑證確認貴在義大利的居住。應在付款前取得時新憑證,但若未取得,可於扣稅後聲請退稅或降低扣稅。特定程序取決於台灣義大利間安排;應與雙稅務機關確認當前程序。
台灣義大利間是否有全面稅務安排?
台灣稅務安排按國家異並易改變。應向台灣財政部國稅局及義大利國稅局確認當前生效安排是否涵蓋義大利、提供何種救濟及需何文件聲請救濟。台灣或義大利稅務顧問可協助時新資訊。
若台灣授權人不扣稅呢?
扣稅為獨立合約的法定義務。若授權人未扣稅,為授權人法律責任,非貴責。然有實務利益確保扣稅發生因需扣稅憑證及支付證明聲請救濟及滿足義大利稅務機關貴已支付台灣稅務。若付款未扣稅,應要求授權人做遲延扣稅匯款並取得該匯款證據。
查證來源
- 財政部國稅局
- 所得稅法(中華民國台灣)
- 義大利Agenzia delle Entrate(國稅局)
- 義大利經濟財政部
本系列文章為一般性資訊,不構成法律、稅務或投資建議。相關規定與數字時有變動,行動前請向上述主管機關查證最新規定。